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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促進青年國際發展補助要點

一、補助對象

(一) 學校:設立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

(二) 團體:本市轄區內核准立案達一年以上之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

(三) 個人:本市設籍、求學或就業之十五歲至四十五歲之自然人。

二、補助項目

(一)為青年參與由政府機關或其許可之民間組織,於本國以外國家或地區辦理之國際性公共展演、公開競技或大型會議等國際活動(國際活動指各國所舉辦並有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與之活動),但不包含參與純學術性會議或一般性交流活動。

(二)青年運用創意與專長,自行辦理以上國際活動。

(三)其他經本局認定有助於青年國際發展之活動。

三、補助金額

(一)申請案件視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活動內容、活動地區及活動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同一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合計補助金額以二萬五千元為上限。

(二)申請人為學校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每案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1.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2.以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身心障礙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年及新住民二代青年為活動參與之對象。

四、申請補助與應附文件

(一)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月30日或經費用罄為止,申請人需在活動辦理前7個工作日提出申請。

(二) 申請文件:申請書、計畫書、資格證明文件、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切結書、公務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切結書及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各一份。

(三) 送達方式:

1.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請於信封袋上註明「青年國際發展補助(申請)」,郵寄至本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7樓國際發展科)

2.採親送至本局提出申請者,以送達本局時間為準(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五、辦理核銷與應附文件

(一) 辦理時間: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但當年度11月20日後參與之活動,應於當年度12月20日(含當日)以前完成核銷。

(二) 核銷文件:請款暨核銷申請書、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及活動照片電子檔、領據正本、支出原始憑證清冊、原始支出憑證(應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及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 送達方式:

1.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請於信封袋上註明「青年國際發展補助(核銷)」,郵寄至本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7樓國際發展科)。

2.採親送至本局提出申請者,以送達本局時間為準(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六、服務窗口

詳細內容及相關書表請參閱附件及懶人包(如圖),如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青年局02-2351-4078分機1221、1225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