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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青年局113年度青年職涯進修補助計畫

一、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青年面對職涯積極自我學習,充實職場職能及職場再培力,以減少學用落差、提升技能、增加職涯選擇及個人人力資本,特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適用對象:18歲以上未滿30歲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6個月以上,參加職涯進修或職業訓練,且符合下列兩款規定者:

(一)報名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及其所開辦之職涯進修或職業訓練課程(以下簡稱課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核准立案藝能、技能補習班所開辦之工作所需藝能、技能課程。

2.各級公、私立學校所開辦之各項課程。

3.各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所開辦之各項課程。

4.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所提供之課程服務。


(二)未領有他機關發給之職涯進修或職業訓練相關獎補助或津貼。

三、本計畫之補助標的、補助期間及補助額度:

(一)補助標的:本計畫以實際繳付之單一課程學費及報名費為限,不含代辦費、規費與領換照費。

(二)補助期間: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止。

(三)補助額度:本計畫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若屬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最高補助金額為2萬元。

本計畫以每人每二個會計年度申請一次為限,同一課程內容不得重複申請。

四、本計畫之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理程序:

1. 受理申請期間: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自至113年11月30日止。

2. 受理方式:應於報名課程前3個月內參與本局所屬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或與本局合作之大專院校所提供之職涯諮詢服務。諮詢後最遲於課程開訓前14個工作日,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提交申請。

3. 送件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2樓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二)申請人須檢具下列文件,函送本局辦理審查:

1.申請書正本(如附件一)。

2.職涯進修計畫書正本(如附件二)。

3.未領取他機關補助切結書正本(如附件三)。

1.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正本(如附件三)。

5.課程表(含課程說明)影本並加註主辦機關或機構或團體名稱。

6.戶籍謄本影本。

7.屬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應另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8.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前款文件,本局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繳驗其正本。

(四)審查程序如下:

1.申請人所參訓之課程須以強化職業技能為限,本局應依申請人提交之進修計畫書及課程表,與本局職涯諮詢服務紀錄表進行關聯性與必要性審查,並得要求申請人提出說明。

2.申請本計畫補助者,由本局受理後逕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3.前二款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合本計畫補助要旨,經本局認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

五、本計畫之請領補助款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人應於申請案審查通過且課程完訓起1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達本局辦理核撥補助款。惟申請核撥終日屬當年度12月者,應於當月20日前申請核撥:

1.領據正本(如附件四)。

2.課程心得正本(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如附件五)。

3.參訓所繳交報名學費之發票或收據正本。

4.受補助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前款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局認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局應以書面通知受補助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應不予核撥及不予補助。

六、受補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命其返還各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輕重,於2年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

(二)以同一事由已領取他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獎補助或津貼者。

(三)訓練期間中途停課或遭課程單位退訓。惟課程單位單方面停訓者,得重新申請本補助計畫。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查核。

(五)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七、受補助人應配合事項:本局得實體拜訪各職涯進修或職業訓練地點(若為線上課程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上課證明)或以線上或電話調查之形式,訪查申請人參訓情形。

八、本補助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撥款,當年度11月30日(含)或編列之補助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並由本局公告之。

九、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