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強青年畢業後的就業能力、減少學用落差,藉由提供青年實習津貼,鼓勵青年透過實習,確立職涯發展方向、提升對自我的肯定與自信,以奠定堅實的職涯基礎,特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執行機關為本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計畫申請日自本計畫公布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設籍臺北市(以下簡 稱本市)六個月以上,且參與實習之在學青年。
五、申請人應經本局公告指定方式,申請本計畫津貼。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本計畫津貼: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未省略記事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四)實習證明。
(五)領據及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實習心得(至少250字,不含標點符號。原則上,若於同一單位實習,繳交一次心得即可)。
(七)屬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應另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八)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本局應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六、本計畫補助之實習期間自計畫公告之日起算,青年應於申請本計畫實習證明書所載末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第五點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可分次或一次請領,每人當年度最多以領取三個月津貼為限(每月應滿三十日後提出申請)。
前項之青年若屬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可分次或一次請領,每人當年度最多以領取三個月津貼為限。
七、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本局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依本計畫領取青年實習津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申請本津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申請;已領取者,應撤銷或廢止本津貼,並追繳津貼,並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津貼:
(一)虛報不實經查核屬實。
(二)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津貼、補助或獎助。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查核。
(四)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
九、本津貼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撥款,當年度編列之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當年度津貼案件之申請,並由本局公告之。
十、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一、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