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之青年,積極接受本局職前準備服務,以協助青年探索未來職涯、減輕交通成本負擔、確立職涯方向與熟悉就業市場,特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適用對象(以下簡稱服務對象)如下:
(一)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於本市在學且參與實習之青年。
(二)設籍本市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之未在學且未就業之青年。
未在學係指申請本計畫補助之日時不具學籍者,包含申請本計畫補助之日時已休學者。未就業係以申請本計畫補助之日時未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農民保險等保險認定之。
三、補助項目之申請及領取期間自本計畫公告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後通過審核者,自本局通過審核後7個日曆天領取,逾期視同放棄領取。
四、本計畫補助項目分為共享運具(機車)時數券/折價券(以下簡稱共享運具券)及大眾運輸工具補助二種。
服務對象選擇共享運具券者,每人補助之方案內容另依據本局與共享運具經營業之合作契約公告之,每份共享運具券使用期限一百八十日。
服務對象選擇大眾運輸工具補助者,每人補助悠遊卡一張,及有效期間三十日之TPASS基北北桃都會通。
服務對象使用共享運具券及大眾運輸工具補助,應依據各共享運具經營業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之服務條款、會員條款、使用須知等相關規定為之。
依本計畫規定申請補助項目,每人當年度以領取二次為限。若屬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每人當年度以領取四次為限。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補助。
五、服務對象應經本局公告指定方式,申請本計畫補助項目。
服務對象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
(一)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於本市在學且參與實習之青年:
1.身分證。
2.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暨申請補助切結書。
(二)設籍本市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之未在學且未就業之青年:
1.身分證。
2.查詢投保資料同意暨申請補助切結書。
(三)服務對象若屬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應另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服務對象申請本計畫補助項目,視為已同意本局提供姓名、身份證字號予共享運具業者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使用者身分。
服務對象申請本計畫補助項目,視為已同意共享運具業者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去識別化騎乘/使用紀錄予臺北市政府作為相關研究與政策推動基礎。
六、申請本計畫補助項目,經審查通過者,應親至本局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領取補助項目。
申請共享運具券之服務對象,應於領取前完成共享運具經營業之行動應用程式(APP)會員註冊,並於領取時即時完成兌換。
七、本局審查申請案件,得訪視服務對象實際就業情形,並得以錄音、錄影等方式作成紀錄;核准補助後,於共享運具券或大眾運輸工具補助使用期間內亦同。服務對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之訪視。
(二)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九、服務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項目金額:
(一)重複領取相同性質補助。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之訪視。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十、 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一、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公務預算支應,預算額度用罄時,得不再受理補助之申請,並由本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