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青年局青年實習津貼計畫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強青年畢業後的就業能力、減少學用落差,藉由提供青年實習津貼,鼓勵青年透過實習,確立職涯發展方向、提升對自我的肯定與自信,以奠定堅實的職涯基礎,特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執行機關為本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且參與實習之在學青年。 四、本計畫補助期間及補助額度: (一)補助期間:以申請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補助期間。 (二)補助額度: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青年若屬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可分次或一次請領,每人當年度最多以領取三個月津貼為限(每月應滿三十日後提出申請)。 五、申請期間:青年應於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實習期間末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第六點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收件日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以申請表送達本局之日為申請日,已逾申請期間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實習期間末日為當年度十一月及十二月者之補助額度,可於次一年度提出申請,且不影響次一年度申請之補助額度。 六、申請人應依本局公告指定方式,申請本計畫津貼。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本計畫津貼: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未省略記事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四)實習證明或足茲證明實習事實之文件。 (五)領據及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實習心得(至少250字,不含標點符號。原則上,若於同一單位實習,繳交一次心得即可)。 (七)屬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應另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八)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本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本局應駁回其申請。 七、受補助人應配合事項: (一)本局得以線上或電話調查之形式,訪查申請人實習情形。 (二)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查對相關文件、資料。 (三)受補助者應接受本局職前準備服務及資訊。 (四)依本計畫領取青年實習津貼者,不得迴避、妨礙或拒絕。 八、申請本津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申請;已領取者,應撤銷或廢止本津貼,並追繳津貼,並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津貼: (一)虛報不實經查核屬實。 (二)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津貼、補助或獎助。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查核。 (四)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 九、本津貼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撥款,當年度編列之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當年度津貼案件之申請,並由本局公告之。 十、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一、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