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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青年克服經濟困難,赴海外深造,修讀碩、博士學位或專業、技術證照,拓展國際視野,增進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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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局於113年6月1日成立,相關要點修正當中,待完成後將即刻更新。



產品簡介

適用對象

申請人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中華民國國民,並於申請貸款日前已設籍臺北市一年以上。
  2. 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青年。
  3. 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
  4. 留學生或申報留學生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淨額未達課稅級距百分之三十或未達申報標準。
  5. 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
  6. 出國全時修讀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但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其外設其他地區之學校或機構。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1. 貸有教育部留學生就學貸款或政府就學貸款尚未結清。
  2. 領有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


博士

名額1000名
貸款額度200萬
貸款利率
  • 前四年: 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1%機動計息
  • 第五年起: 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0.9%機動計息
貸款期限最長16年
寬限期最長5年
寬限期:係指無須償還貸款本金,僅償還利息的期間,並且自第一次撥款日起算
開始還款日寬限期間屆滿後,按年金法本息均攤
如寬限期為5年,貸放後第6年起開始按月償還本金,第11年起開始按月償還本金及利息
撥款方式第一年:上限75萬
第二年:累計上限150萬
第三年:累計上限200萬
手續費免收取手續費用
提前還款違約金
保證人本貸款應另覓配偶以外之一人為保證人,保證人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

碩士

名額1000名
貸款額度100萬
貸款利率
  • 前二年: 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1%機動計息
  • 第三年起: 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0.9%機動計息
貸款期限最長10年
寬限期最長3年
寬限期:係指無須償還貸款本金,僅償還利息的期間,並且自第一次撥款日起算
開始還款日寬限期間屆滿後,按年金法本息均攤
寬限期為3年,貸放後第4年起開始償還本金
撥款方式第一年:上限75萬
第二年:累計上限100萬
(修讀學制為一年以內者上限75萬)
手續費免收取手續費用
提前還款違約金
保證人本貸款應另覓配偶以外之一人為保證人,保證人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

專技證照

名額200名
貸款額度100萬
貸款利率
  • 前二年: 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1%機動計息
  • 第三年起: 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0.9%機動計息
貸款期限最長10年
寬限期最長3年
寬限期:係指無須償還貸款本金,僅償還利息的期間,並且自第一次撥款日起算
開始還款日寬限期間屆滿後,按年金法本息均攤
寬限期為3年,貸放後第4年起開始償還本金
撥款方式第一年:上限75萬
第二年:累計上限100萬
(修讀學制為一年以內者上限75萬)
手續費免收取手續費用
提前還款違約金
保證人本貸款應另覓配偶以外之一人為保證人,保證人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

利息補貼

本貸款前十年(含寬限期)之利息,由臺北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1. 全額補助: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淨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2. 半額補助: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者。


臺北市政府將自申請人第一次撥貸日之次年開始,每年七月定期查核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其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申請人自查核當年七月一日起之利息均不予補助。
第 11年起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註: 如申請人於利息補助受領期間將戶籍遷出臺北市,或申請人因就學、就業、定居、遊學等因素,於利息補助受領期間出境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則將停止利息補貼,並自戶籍遷出日起算,由申請人按月攤還本貸款本金及利息,且申請人應返還自戶籍遷出日起之利息補貼予臺北市政府;惟因修讀本貸款核定之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者,不在此限。但申請人因修讀本貸款之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者,於畢業、完成技術訓練或取證之次日起3個月內,應將戶籍遷入台北市並將戶籍謄本主動繳交至本行,逾期即視為有台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之戶籍遷出台北市情形。 除前條規範外,如另有違反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第十九條之各項規定者,亦將依規取消利息補貼資格。


應備文件說明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檢附資料(相關文件請於申請時攜帶正本核驗):

  1. 申請人及保證人之身分證、印章。
  2. 申請人及保證人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及『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不可省略記事,如:不可省略戶籍遷入遷出登記之資訊)。
  3. 申請人之有效護照影本及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4. 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其未達申報標準者,改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最新二個年度所得資料清單(申請人若為獨立報稅未受扶養,保證人亦須提供相關財力證明)。
  5. 修讀碩、博士學位者,須檢附國外學校、機構入學許可證明或在學證明書、註冊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留學等相關文件(應由申請人就讀國外學校提供及有校方人員之簽樣、開立時間,並應載明該生護照英文全名、所就讀系所、攻讀學位、修業年限起迄時間)。前開文件為英文以外文字者,須附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出具之中文譯本,並提供該翻譯社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6. 修讀碩、博士學位者,須檢附國外大學校院參考名冊頁次或自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所列印就讀學校名單。
  7. 修讀專技證照者,須檢附該留學國政府權責機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相當於副學士後學歷資格之證明文件,及全時半年以上學習之課程證明文件(或已實際出國全時學習之在學證明文件)。前開文件為英文以外文字者,須附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出具之中文譯本,並提供該翻譯社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8. 申請人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應使用台北富邦銀行公告版本),及內政部移民署近三個月內核發之申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備註:有關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之申辦作業,依內政部移民署之規定辦理。所請領之入出國紀錄期間,應自申請人出國就學當年度迄今。)
  9. 倘申請人曾領有政府提供之各項留學獎助學金,且於申請日期前受領期間已結束,應檢附該留學獎助學金核定領受期間或已領受完畢之證明文件。
  10. 倘申請人曾領有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且於申請日期前受領期間已結束,應檢附該公費核定領受期間或已領受完畢之證明文件;另須經原核派機關核准方得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11.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專用切結書(文件編號DE23)
  12. 銀行法第33條之3「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申請借款總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免附,文件編號DA12)。
※ 申請時請下載留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書,參考第二頁檢附資料表確認備齊文件。



聯絡方式

請洽台北富邦銀行全省分行辦理,或電洽(02)8751-6665 轉 5 由專員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