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對象為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設籍臺北市六個月以上,且參與實習之在學青年。2、應於申請本計畫實習證明書所載末日起九十日內,檢附規定文件向本局提出津貼申請,檢附規定文件向本局提出津貼申請。
1、適用對象為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設籍臺北市六個月以上,且參與實習之在學青年。
2、應於申請本計畫實習證明書所載末日起九十日內,檢附規定文件向本局提出津貼申請,檢附規定文件向本局提出津貼申請。